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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合作协议
2017-05-04 阅读次数: 3141
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山东省图书馆及省内各市县公共图书馆文献收藏的整体优势,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效益,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本着自愿结合、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意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山东省图书馆与各市县图书馆签署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合作协议。

一、总则

1.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开展区域内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合同依据。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依约履行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职责,为两馆读者和用户提供馆藏文献资源服务。

2. 本协议所指文献提供服务包括原书出借服务和通过复制提供原文,具体服务内容参见《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规则》。

3. 协议双方在进行文献传递的过程中,都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我国已经参加的各种国际版权公约。

二、服务要求

1. 该协议包含的服务业务,在协议双方之间开展。由读者和用户向所在馆提出申请,办理服务手续。协议双方图书馆代表读者,与对方开展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

2. 双方须配备专职馆员负责本馆的服务工作和系统管理工作,每天查看请求情况,检查用户申请单的内容,并核查本馆馆藏。对于接收到的借出请求,必须在3个工作日(加急时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处理,发出请求文献。如果无法满足,应在3个工作日(加急时1个工作日)内向请求方说明原因。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设备故障,要求在3个工作日之内解决。

3. 双方应该详细记录双方每单服务过程的完整信息:文献需求申请人、请求馆、提供馆、所需文献信息、时间、费用和请求结果,对于未成功请求,应说明具体原因。

4.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文献逾期、损毁、遗失等情况,按照文献提供馆相关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由文献需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办理逾期、损毁、遗失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5. 文献提供方必须保证文献服务质量。传递的文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页面干净。

6. 双方应积极推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工作的开展,在本馆读者服务区域明显位置,设置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标志;在服务区域及官网、新媒体等平台推送本项服务简介及细则。

三、费用结算

1.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原则上不收取资料提取、借阅等费用,但文献借出馆、传递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计价。

2. 因文献互借产生的来回邮资,由提出申请的读者和用户承担,邮资根据物流公司实际收取价格计。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与中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署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一个月内,若双方均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本协议可如此反复执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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