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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
2017-05-02 阅读次数: 3195

为加强山东省各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利用文献资源满足用户的文献信息需求,采用馆际互借服务方式,实现文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规则。

一、馆际互借是图书馆之间或图书馆与其它文献信息部门之间,在书刊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 下,按照共同认可的规则,互相利用文献资源,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方式。

二、馆际互借是为了满足用户在本地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无法

解决的文献信息需求。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对单位用户提供馆际互借服务。

三、馆际互借服务对象:

1. 山东省、市、区(县)公共图书馆;

2. 山东省图书馆核准通过的其他机构。

四、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办法

1. 凡自愿与我馆建立互借关系的单位,需来人、来函或通过e-mail

向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提出申请,经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核准后,签定馆际互借协议。申请单位名称或联系人变动时,须及时向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申明;

2. 凡与我馆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签订版权协议,发生侵权行为,由借书单位负责。

五、馆际互借服务的具体办法

1. 凡与山东省图书馆建立了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需向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交纳馆际互借服务的押金或预付款;

2. 凡同我馆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自行发送借书申请,借书价格:本埠10 /本、外埠30 /本(包括邮递、包装费);

3. 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不受理外地无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用户、个人用户的馆际互借请求,需要者须向当地与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申请,并委托办理;

4. 外借图书需按时归还,如有污损或遗失,应及时向我馆馆际互借

中心声明,经确认后,由借书单位按照山东省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未按时归还图书、未交纳赔偿金以前,将停止办理借书手续;情节严重者将被终止馆际互借协议。违规处理办法参见山东省图书馆馆际互借违规处理办法。

六、外借图书的范围

1. 外借图书范围:中文图书、三年以前编目的外文图书。古籍、稿本、工具书、原版期刊、报纸、舆图、光盘及丛书不外借(部分可提供文献传递服务);

2. 除善本等文献外,文献传递服务的品种、数量不限。

七、借书期限

1. 外借图书的期限为一个月。如需要续借,到期前须通知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并说明理由。在该书无人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一次,期限半个月;

2. 如遇特殊情况,外借图书不论到期与否,山东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有权随时索回;

3. 逾期归还图书,每册图书须交纳逾期使用费0.2 /天。

八、投寄函件、邮包的要求:

1. 寄往馆际互借的函件,请注明“山东省图书馆馆际互借”字样;

2. 为避免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损坏图书,归还图书请妥为包装。归

还图书受到损坏或遗失,由寄还图书的单位负责赔偿。

山东省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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